试验分类 | 其他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入选标准
1.根据 AJCC 第8版肺癌TNM分期标准,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2.既往EGFR敏感突变 (包括19外显子缺失,21外显子L858R 突变,或G719X、L861Q突变等)经一线标准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有影像学依据,由研究中心判断),既往治疗线数可超过1线
3.入组前获取组织标本和/或外周血标本送至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T790M突变阳性的患者
4.患者应具备充足的骨髓储备功能,或无肝肾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值须满足下列条件: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且白细胞计数>3×109/L;b.血小板计数>80×109/L;c.血红蛋白>90g/L;d.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e.如无证实的肝转移,AST、ALT<2.5×ULN;如有证实的肝转移,AST、ALT<5×ULN;f.如无肝转移,总胆红素<1.5×ULN;如有肝转移或 Gilbert 综合征患者(高间接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ULN;g.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版),患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评估肿瘤病灶
6.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既往治疗所有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和既往铂类化疗相关的2级神经毒性)均已得到恢复(恢复至≤1级)
7.患者未出现脑转移(但无症状脑转移,经过局部处理病情稳定4周以上的患者除外)
8.ECOG评分为0-1分
9.预期生存期大于3个月
10.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
2.存在以下治疗的患者:a.从可逆性EGFR-TKI(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治疗到本研究首次用药,时间未超过8天或5个半衰期(取时间长者);不可逆EGFR-TKIs(如阿法替尼、达克替尼、来那替尼等)的治疗时间未超过14天或5个半衰期(取时间长者);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靶向药物(不含EGFR-TKI)治疗、免疫药物治疗等其他抗肿瘤治疗;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d. 既往曾使用过奥希替尼或者其他第三代EGFR TKI治疗;e.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除外);f.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进行局部放疗的患者,但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已经完成了>30%的骨髓放疗或大范围放疗的患者除外;g. 目前正在接受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1周内接受了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治疗(包括中草药治疗)
3.患者存在脊髓压迫
4.临床上严重的消化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者
5.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心脑血管疾病/症状/指征:a.平均静息QTc>470ms(经过校正的QT间期[通过Fridericia公式校正]),3次ECG QTc的平均值,QT间期测量应从QRS复合波起始至T波结束);b.任何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静息ECG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度和3度的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 250ms等;c.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在40岁以下一级亲属中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d.左室射血分数(LVEF)<50%;e. 既往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或心脏射血分数下降等;f.既往有急慢性心脑血管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心肌梗塞,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脑梗塞,脑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6.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
7.既往曾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8.既往有明确诊断的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ILD),或药物诱导的ILD,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
9.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
10.对于育龄期女性(绝经后女性必须已绝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认为无生育能力)在研究用药首次服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为阳性者;或经研究者判断,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有意愿怀孕、哺乳,或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及其育龄女性配偶)
11.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其他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
12.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